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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摩托车被盗而拒交物管费 业主和物业互相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2:3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物业公司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业主告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摩托车被盗。这场纠纷究竟如何解决?在蜀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已握手言和。

  金先生是合肥某小区的业主,2003年9月他停放在楼门口的摩托车被盗了。金先生认为是小区的物业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才导致自己的摩托车被偷,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物业公司认为,当时金先生并未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指定的停放地点,《业主公约
》明确约定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各种车辆,小区的车库管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业主不得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在楼道间、绿化带、道口等,若造成损失,后果自负”。并且,当晚物业公司的保安也对各车辆规定停放点进行了正常的巡逻,物业公司是尽了自己保安义务的,因此,金先生的损失跟物业公司没关系,应由他自己承担。双方各执一词。

  为此,金先生拒交2004、2005两年的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金先生索性也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摩托车被盗的损失。最后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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