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乱说两人曾同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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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3:06 新闻晚报 | |||||||||
□通讯员 胡海容 记者 李胜南 晚报讯 王先生在多种场合称曾与50多岁的高女士同居,并用了一些不雅之词来形容高女士,倍受压力的高女士遂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向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 高女士和王先生都已年过半百,双方于2005年相识。2005年5、6月间,王先生曾在各种场合对高女士的朋友说,高女士是他的女朋友,双方曾经同居,发生过性关系,并用了
在法庭上,王先生辩称两人之间并非像高女士所称的是同事关系,而是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以发展男女关系为前提进行交往,所以他曾经表示过高女士是他的女朋友,但没有说过双方发生性关系等侮辱性的语言,不同意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王先生曾有过诋毁之辞,高女士提供了四名证人,四名证人一致表示曾听到过王先生有过上述言论。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证人证明王先生曾多次在他人面前说两人曾经同居、发生性关系等,该言论涉及隐私,使高女士的公众评价下降,已侵害了高女士的名誉权。王先生虽然否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否定。据此判决,王先生以书面形式向高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