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中国最大虚假按揭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3:32 法制早报

  涉案人代理律师认为

  “森豪”案被骗贷银行副处长应负全责

  □实习生 许晨晖

  内因

  住房信贷作为银行一种新的业务类型,以井喷的方式发展,中行零售贷款额由1999年的9亿元发展到2003年末的近230亿元;北京分行由5亿元增到2003年的31亿元,管理近5000个贷款账户,实际金额近40亿元,在全国高居中行系统的首位。当时业务科只有五六个人。规范管理往往是滞后的。

  外因

  社会信用较差,没有个人与企业的真实信用记录,缺乏考察依据,缺乏对企业的监控手段。

  “我并不是想逃避,既然有我的签字,我一定会负责。但是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对我来说过重了。”原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副科长尚进甚感委屈地对代理律师李怿说。

  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虚构257名购房者,向中行北京分行骗取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近日陆续受审的有开发商的老板及下属5人,2名按揭律师和3位银行工作人员。

  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失职,其背后又有哪些鲜为人知的细节?

  透过规章看责任

  在为尚进代理案件过程中,李怿律师称她仔细地研究了银行关于按揭贷款的规章制度。从程序上,首先要经过律师初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然后是银行的3级审查:这3级分别是业务科的信贷员和科长;管理科信贷员和科长;消费信贷业务处及管理处处长。

  检察机关既然是以“失职”的罪名向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律师认为应该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细分3人的职责,以此来考量是否构成失职。

  信贷员——经验不足

  李怿说:“按照中行北京分行的管理办法,信贷员张笑非主要负责面签工作。”即做好客户资料的收集和核对,保证借款人情况的真实性,并将纸文本贷款资料录入消费信贷系统。

  在该贷款项目申请初期,张笑非曾经在程琳(时任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的带领下去进行过实地考察,并没有发现问题。在律师出具相关材料并对借款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张笑非通过了对借款人的初审。

  值得一提的是,张笑非于2000年7月应聘到中行北京分行工作,在该案的贷款行为发生之时(2000年12月),张笑非还处于实习期。由于缺乏经验,也没有专门的人给予指导,加之当时中国缺乏信用体系,对借款人出具的材料进行核实有很大的难度。鉴于以上原因,对于张笑非的过失,律师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副科长——精力有限

  作为副科长的尚进,在签署意见时,已有2道审查真实性的关口,而且还有专业律师出具的综合分析意见。依据《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消费信贷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尚进的职责是对信贷员上报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查。代理律师认为尚进在个贷审批中已经履行了其书面审查的职责,不存在失职行为。

  至于公诉人提出应自行调查是不现实的。首先从工作量上看,当时业务科的副科长负责本行50多个项目,每天要考察新报项目,还要审批40本左右的贷款卷,且一本贷款卷银行规定5个工作日内放款,尚进实际就有几个小时的审批时间。如此高强度的工作,律师认为尚进不可能有精力去进行自行调查。

  鉴于科级干部的工作压力,银行规定要设立尽职调查岗,直接负责借款人资信的调查工作。但是实际证明,银行根本没有设立这样的岗位。

  委托律师——玩忽职守

  为了保障信贷的专业性和合法性,中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嘉惠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分别由孔卫东和战军2位律师负责住房贷款的初审工作。

  李怿律师指出,律师出于其职业敏感性和职责所在,理应对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核实,但本案中恰恰是第一道关口就失手了。开发商轻松逃过,随后的手续就成了“例行公事”,开发商骗贷的胆子也越来越大,直至被骗贷7.5亿元。

  正处长空缺

  副处长负全责

  李怿律师进一步分析,在正处长空缺的情况下,作为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徐维联实际上是该处的第一把手,全面负责各项工作。

  其实在贷款发放一段时间之后,作为副科长的尚进就发现了森豪及华庆项目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前期战军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失实问题,尚进及时向程琳及徐维联进行了汇报,并提出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牛海滨作为业务处的另一个副处长,级别比尚进高出两个级别,同时也是个贷审批的签字人。牛海滨对于森豪和华庆项目中出现的问题也只能是向徐维联反映,在徐维联答复“你不用管了”后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处理,在审批时也只能签字。

  与上面2人相反的是,徐维联对于这两个项目特别有热情。根据其他证人的证言,徐维联与原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也就是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邹庆走得比较近。业务上的交往也都是徐维联单方面与邹庆商谈接触。

  徐维联非但对各级人员反映的项目问题置之不理,反而要求各级人员加快放款速度。另外,他还为开发商的保证金专款大开方便之门,这也是中行北京分行在森豪和华庆项目损失如此巨大的主要原因。

  按照规定,银行要对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进行监管。负责监管保证金账户的是张笑非,开发商要使用打入保证金账户的按揭款,必须经由张笑非及徐维联同意。张笑非经验不足,但作为领导的徐维联如果没有签字放款,开发商就不能将贷款划转。

  其实,徐维联对于该贷款存在的问题一直是心中有数的。徐在庭上表白,在当时的情况下,她只能选择放款。如果终止发放贷款,也就意味着原先的贷款会石沉大海。继续发放贷款,也许开发商还可以利用更多的资金将该项目搞活。

  依据中国银行制定的《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第47条关于贷款责任的规定,徐维联在贷款发放中及发放后,对于各级人员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应由徐维联承担全部责任。

  先前有媒体报道说,徐维联很可能与开发商相互勾结,非法骗取国家贷款。但是检察机关对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核实,并没有发现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同样,尚进和张笑非也都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目前,只是以失职罪提起了公诉。

  业务量井喷且无人监督

  “发生如此大额的骗贷案件,静心反思,会发现其背后惊人的体制缺陷。” 李怿律师说。

  伴随着住房体制改革,住房信贷成为银行一门新的业务类型,并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各大银行都盯上了这块诱人的奶酪,纷纷加大此项业务量,并且将贷款的数额作为考核相关部门业绩的一项重要标准。

  从1999年开始,中行就提出了零售贷款逐年倍增的发展要求。零售贷款额由1999年的9亿元发展到2003年末的近230亿元,这种发展本身就是超常规的。落实到北京分行,从1999年的5亿元一直到2003年的31亿元,管理近5000个贷款账户,实际金额近40亿元,在全国高居中行系统的首位。

  而按照总行的要求,每1亿元贷款规模应该配备一名工作人员,以便对资金进行监督。可当时业务科才五六个人。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是无法进行实地考察、调查的根本原因。同时业务科还担负全辖区的发展重任,要承担大量的下户、协调、培训与加班放款和催收工作,还对200余借款人进行了诉讼保全工作。

  一方面是节节攀升的业务量,一方面是大量的贷款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下。这两方面朝着各自的方向越走越远,中间留下的空隙恰恰让别有用心的不法开发商逮了个正着。

  就当时外部环境看,社会信用较差,没有个人与企业的真实信用记录,缺乏考察依据,缺乏对企业的监控手段。在银行内部,零售贷款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科学的操作规程和考察标准,很多业务都是在摸索着操作。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和大环境的诸多不利因素,也是形成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

  在中行下发的文件中都可以很鲜明地看出,在2001年以前都是在强调业务的发展,2002年以后才开始着重对风险的控制。中行自1998年开始,就有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办法出台。此后经历了大大小小几十次的修改和完善。从这些修改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相关的规定往往是滞后的。举个十分明显的例子: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在信贷员和律师面前签署。而这一规定在2001年2月21日才出台,比该案件发生晚了3个月。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