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公证 约束不忠配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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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3:37 法制早报 | |||||||||
□ 本报记者 张娜 近日,王女士拿着丈夫的手机来到北京市公证处,称手机内有她丈夫和第三者互发的暧昧短信,由于短信内容不易保留,她申请对该手机内相关的短信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徐敏、刘春竹指出:“证据保全公证保全的对象是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提取的证据,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的电子证据形式,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公证处可以将这类证据进行再现和保全。” 这个案例的特殊性还在于申请人和机主不是同一个人,对于这点,徐敏、刘春竹指出,在短信保全公证中,申请人的范围更应严格把握。比如,申请人是为证明婚姻关系中存在违背忠实原则等侵害配偶权的,申请人只能是受害的一方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