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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分数一个卖到2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3:39 法制早报

  学校门口贴广告 队伍排出几百米 交易双方讨价还价

  专家建议出台有关规范高考及高考分数的管理条例

  □ 本报记者 赵 瑜

  校门口成了“广告栏”和“交易市场”,十年寒窗苦读换来优异的高考成绩竟然成了中介手中叫卖的商品,以分换钱的罕见交易却在小县城里拥有悠久历史

  “倒分”中介与学校老师、招生办千丝万缕的联系让考分交易愈演愈烈并难出纰漏,其中人员不该逃脱法律责任

  考场舞弊目前尚无法律监督,专家建议出台有关条例,从而规范考试以及成绩管理,避免“倒分”闹剧重演

  “出售高考分数,530分,女,理科,联系电话:13355××××××,价格面议!”

  “本人急需高考分数,袁姓、周姓,联系电话:1367×××××××。”

  乍一看,这种文字风格很像我们在路边的电线杆上看到的小广告,在犄角旮旯处并不起眼,一副偷偷摸摸不正当的样子。然而出乎人们意料的是,这两则广告却堂而皇之地张贴在山东省单县的两所重点中学的门口。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买卖高考分数的交易在山东菏泽的单县、曹县等地已上演多年。在高峰期,等待买卖分数的队伍能排出去好几百米。在一些重点中学的门口,学校门口贴满了买卖分数的广告,买卖双方甚至还在大声地讨价还价,而且这一交易呈现出逐年兴旺的势头。据知情人介绍,往年理科585分到590分这个分数档,一般的价格在3万—4万元,而今年的价格飙升到10万甚至12万。一个理科学生高考分数630多分,竟卖了25万元之多。

  《齐鲁晚报》的一则“山东菏泽重点中学门前高考分数公然叫卖”的新闻一经发表,一石激起千层浪。大家声讨的矛头大都指向当前高校招生的漏洞,还有那些利用这些漏洞浑水摸鱼的政府工作人员和那些趁机大捞一把的倒买倒卖高考分数的中介,但同时也不禁感叹那些靠卖分“致富”的贫困学生的悲哀。

  招生办作内应

  机关“内鬼”应法办

  在买卖高考分数的过程中,中介起了很大的作用。据了解,这些中介往往会依托当地的一些高中老师为他们提供生源,一些“做的比较大”的中介甚至与一些高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由于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较难取证,因此在对他们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教授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现行《刑法》第418条规定了“招生徇私舞弊罪”,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但两罪都要求“情节严重”,而且前罪要求行为人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行为还须发生在“招生”过程之中,因而除非中介人之一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否则也不能适用。

  一些分数买卖中介曾对前来采访的记者很自豪地说:“咱在全国十多所高校里都‘有人’,有些高校招生办的工作人员就是我们的后台老板,不管我们给他们学校送去什么样的学生,都不会露馅。”屈教授认为,这类中介已涉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进行违法的暗箱操作,这无疑触犯了 “招生徇私舞弊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犯应该受到刑事处分。即使无法查出与他们相勾结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证据确凿、查证属实,也可定罪。

  同时,曲新久教授也认为,有些中介只是单纯的作为买分学生和卖分学生的中间人,收取中介费,而并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这在《刑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很难定罪。

  期待相关条例 “倒分”中介不该钻空子

  那么,买卖高考分数的中介是否能按“非法经营罪”处置?曲新久教授认为,中介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营活动。

  在采访中,屈学武教授认为,尽管“非法经营罪”没有主体身份要求,其第四款罪状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包含高考分数买卖中介的行为,但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包括:非法传销、情节严重的、居间介绍骗购外汇达到该解释规定的一定数额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严重的,都已被释定为上述“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的买卖分数的“居间人”,如一贯从事此类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能会被涵盖在“其他”的定义中,涉嫌构成 “非法经营罪”。屈学武认为,鉴于目前此类现象在表现形式、行为特征、危害后果等方面尚都不够明朗,加之,长远来看,此类解释关系多的必将是对社会众多人等的行为规范。因此最为相宜的方法,是先由国务院或有关机构出台有关规范考试、考试分数的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再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来解决上述倒卖高考分数、或倒卖高考分数居间、且情节严重的危害行为。

  买分等同舞弊 相关人员难逃责任

  在这场买卖高考分数的闹剧中,充当主角的当然是那些买分和卖分的学生了。曲新久教授认为由于他们并未直接参与招生舞弊,他们的行为只能算是个人行为,因此只能靠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高校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开除学籍等。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杨荣宽律师也认为,购买别人的分数上大学,实质上已构成考试舞弊,等同于“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理应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对于那些为高考分数买卖提供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屈学武教授认为,如情节严重、危害较大,需按照《刑法》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规定予以刑事处分;如情节不严重,可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强制规范有必要 专家倡导定罪须慎重

  由于买卖高考分数的现象目前并不普遍,因此屈学武教授认为,在给相关责任人定罪时应慎重。对于那些没有严重到需要用刑法进行调控的案件,不应该轻易给他们入罪。

  曲新久教授对此也持赞同态度。他说在一些发达国对统一考试中的舞弊行为适用刑法,是由于这些国家全国性的统一考试较少,因此他们无法容忍少数人的作弊行为。而我国一直没有把在考试中的替考、作弊等行为以定罪论处,但是从社会发展的长远来看,对这些行为进行强制性的规范还是很有必要。因此有人对正在制定的《考试法》提出建议,希望明确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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