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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跳过事实而价值判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3:48 法制早报

  □戴 昕

  自从孙志刚案曝光于媒体之起直到今天,笔者尚未看到有人曾下功夫,通过扎实的经验研究和分析,全面考察收容遣送的实际社会作用与后果。

  钟南山院士最近恐怕心情不佳:被飞车党当街抢去笔记本电脑,内中所存研究资料
据说价值连城,谁摊上能不顿足捶胸?这也罢了,在媒体上就广州治安问题发发牢骚,居然又激起法律人士大大的不待见,甚至还被扣上为万恶的收容遣送制度还魂、“给中国法治添乱”的帽子,真是够郁闷的。

  笔者没去过广州,尽管近年来所接触到的各类大道小道消息,都将该市的治安状况描绘得比较恶劣,但仅凭这些,尚不够对相关具体制度操作发表什么实质性评论。好在说话有底气的人总是不少。钟院士以及许多市民的怨气,按理说是出自切肤之痛,嗓门当然要大些。不过即便刑事犯罪确实严重,离他们所主张的政策建议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如果维护治安需要通过恢复收容遣送以管理控制外来流动人口(“游民”),我们至少还得确定:1)“游民”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街头刑事犯罪猖獗?2)收容遣送是否能(或曾经)有效实现减少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目标?

  这些问题的答案,在一朝惨遭抢劫的钟教授和常年怨声载道的广州市民看来,当是确凿无疑;然而看不到充分的证据,旁观者却免不了心存疑虑。上世纪后期社会心理学家卡尼曼等人的研究揭示,人们在对事实问题做出判断的过程中,通常会受“便捷性启发式”的影响,简单说,就是倾向于认为,最容易想到的就最经常发生,哪怕这经常与事实不符。在报纸上,飞机失事总是比汽车事故被渲染得更让人印象深刻,因此我们直觉中总觉得坐飞机比乘汽车更危险——尽管事故发生率方面恰恰相反。同样,人们直观上觉得外来流动人口危险,特别是相信收容遣送可以有效控制游民犯罪,这样的一般性事实判断未尝不是类似心理原因的产物——收容遣送废除了不过3年,而广州治安不佳的名声却是由来已久,是不是仅仅因为钟教授丢了笔记本、报纸上一热炒,大家就难免觉得前者在维护治安方面不可或缺呢?

  但是,怀疑钟教授和市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并不意味着笔者相信对前者大加讨伐的法律界人士此番就与真理同在。其实,法律人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同样不自觉地用了一系列模棱两可且至少目前无从查证的事实陈述作为依据,比如收容遣送无助于社会治安改进,改善社会福利增加社会关爱可以减少外来人口犯罪,等等。法律人在非法律人面前常自诩理智清醒论证高明,说起话来总是冲得不行,但仔细观之,在讨论问题的逻辑上,两个群体水平相差其实不大:双方都有明确的价值目标——老百姓要“安全”,法律人要“正义”和“人权”——然后都无非是各用一套缺乏经验与研究依据的事实判断把论证过程填充起来。因为自身的知识气质特点,法律人对自身论证目标的终极真理性和排他性通常更深信,更坚定(想想霍姆斯的评价),而难免对“事实到底如何”这样的问题更不关心。其实若旧话重提,当年孙志刚案引发的民愤,与“钟南山案”引发的怨气,尽管方向似乎相反,但在原因上却似曾相识:前者同样可能是“便捷性启发式”的产物——因为孙案的轰动,人们就认定这类暴行是收容遣送制度的家常便饭,除了彻底废除别无选择。但实际上,自从孙志刚案曝光于媒体之起直到今天,笔者尚未看到有人曾下功夫,通过扎实的经验研究和分析,全面考察收容遣送的实际社会作用与后果。对于永远代表社会正义的法律人来说,这似乎不是他们应该考虑的:既然价值判断正确了,中间就跳过去吧——还能有假么!

  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这种智识习惯的坏处不言而喻。在美国,根据本地人口中的类别犯罪率(甚至种族)采取特别的针对性侦察预防措施(“profiling”),只要在法律限度之内,并不会被认为是绝对意义上对人权、平等权的侵犯——根据经验事实制定有效措施,这才是决策者与空谈家的基本区别。前些时在电视上看到,取代收容遣送的自愿救助制度,目前已面临问题。一些地方,救助站里充斥“跑站”人员,拿着免费火车票在各救助站之间游走,一年跑下来四处领救助费居然就收入不菲。尽管我提醒自己,不要也受了“便捷性启发式”影响,认为全国救助站都已是这副状况;但每想起来,我还是难免为当初意气风发的法律人感到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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