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 两种罪名两样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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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13:52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 周 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的不同。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如果证据对当事人不利,出于结果的考虑,律师通常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辩护的方向。 另一方面,两罪在一定范围内的相似性,也是控辩双方激烈争辩的主要原因。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由于两罪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两罪的界限容易产生混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当事人都是在明知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而擅自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也都可能向投资大众隐瞒了非法集资的事实,甚至使用合法形式掩人耳目。 不管这些表现形式多么相似,但是,两个罪名总是存在一个本质的、核心的区别,即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基于占有的目的采用了诈骗手段诱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 集资诈骗罪的成立以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前提,这是集资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的基本犯意要求,也是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所在。在犯罪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目的体现为集资诈骗犯罪的直接故意,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只要在吸收存款行为时没有非法占有该存款的直接故意,即便最终由于当事人经营不当、损失惨重而无法归还所有出资人的本金,也不能视为集资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