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招“阳光”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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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0:14 新晚报 | |||||||||
新华社济南电 为使高招录取始终沐浴在“阳光”之下,日前山东省检察院与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联合下发文件,高招录取全过程将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按照山东省的要求,教育部门要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计划使用情况,各级招生机构要自觉接受当地检察机关的监督;要突出加强对招生过程中投档、退档、录取和使用调节性计划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录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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