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女婴被医院送养 伤心妈妈索赔28万元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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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1:29 东方今报 | |||||||||
今报郑州讯明明把俩月大的女儿留在了医院治病,为啥她却在福利院内夭折?——35岁女子谢蕊状告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索赔28.306万元,而对方提出反诉,索要拖欠的9000多元医疗费。记者昨天获悉,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定谢蕊败诉,也驳回了医院的反诉请求。 事发:治病女婴被医院送往福利院后夭折,伤心妈妈索赔28万
2003年6月26日,谢蕊在某医院早产下一女婴,后被转到郑州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在此期间,谢蕊先后13次向医院交纳1.42万元医疗费。同年8月22日,院方通知说孩子已痊愈,但须交清所欠费用才能出院(大约9000元)。 谢蕊称当时没钱了,“医院就让孩子留在这里让我先筹钱,我就到广州找亲戚四处借”。同年9月22日,从广州回郑的谢蕊被告知孩子出院了,但找不到人。她并不知道,孩子于当天被送养,并一别成殇。 原来,2003年9月16日,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与大石桥办事处民政所联系,要将“弃婴”送养;18日,办事处填报郑州市社会福利院收养人员审批表;22日,市民政局同意,女婴当天被送到郑州市社会福利院。10月8日,女婴在福利院因病死亡。 2004年5月,得知女儿被送养并已死亡的谢蕊,将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郑州市社会福利院、郑州市民政局和金水区大石桥办事处告到法院,索要“监护权”。同年8月,中原区法院以“女婴已死亡、谢蕊要求监护权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谢蕊的请求。 争议:医院将女婴送养是否违法? 去年年底,谢蕊状告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要求对方赔偿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8.306万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院送养女婴是否合法。 根据《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2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谢蕊认为,女儿是正住院治疗的患者,不是收养对象,医院也不是女儿监护人,这种擅自送养行为属于违法。 谢蕊说,医院以欠费为由把女儿当作“人质”扣押,不让女儿出院,此后又故意隐瞒将女儿送养一事,侵犯了其作为母亲的监护权,致使女儿病重身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医院则认为,谢蕊实际上是“故意遗弃”女婴,而医院是医疗机构,不是社会福利单位,自2003年8月22日以后,院方多次联系不上谢蕊,家属也不来照料。院方无奈之下,才经当地办事处和民政部门批准,把已恢复健康的弃婴送养。医院在坚持无过错情况下,提出反诉,要求谢蕊支付尚欠的医疗费9000多元。 判决:“依法送养”病人,医院无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无法与谢蕊取得联系情况下,依法定程序将女婴送至福利院,其送养行为没有过错;女婴死亡是由于疾病引起,与医院送养行为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至于拖欠9000多元医疗费虽然属实,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 ■记者手记 此案涉及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当住院患者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时该怎么办? 据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显示:2003年1月至12月,共有19名患者欠费74170元;2004年1月至6月,共有10人欠费26900元。该院代理律师韩忠利说,碰上这种情况,医院也没办法,如果实在筹不来钱,只能让亲属打个欠条把孩子领走。 但此案的判决也让人担心,如果当事人交不起巨额医疗费,医院在联系不到家属或者家属故意回避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把治好或未治好的病人全部扔给社会福利院?这显然值得商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