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成被告引发豁免权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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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6:49 扬子晚报 | |||||||||
乌鲁木齐电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近日站到了被告席上,接受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此案在法律界引发了争议,司法机关能否作为刑事被告受审?司法机关被判有罪后还能行使司法权吗?昨日,记者就这些争议采访了有关专家。 4日,乌铁中院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
当天,因为被告辩护律师对程序问题提出疑问,认为控方未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法院同意延至8日在该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辩护律师、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宏认为,乌铁中院的做法虽然恶劣,但不应该作为刑事被告人出现。曹宏提出,虽然刑法第387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中,对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并未排除司法机关,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享有豁免权在国际上是惯例。据他了解,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作为刑事被告,被认定为有罪在国际上也几乎没有先例。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副主任刘仁文认为,并不存在司法机关豁免权这个国际惯例。也没有哪个国际公约有类似规定。世界司法史上确实少有法院和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并不是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的结果,而是因为在多数国家,司法都是独立的,司法队伍的声誉很高,经济也有保证,成为法官是自我实现的手段。因此他们也鲜有犯罪之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