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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干部足疗店嫖娼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7:5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应当事人申请,沈阳公安局复议“嫖娼疑案”

  新闻回放

  2005年12月23日,在沈阳警方的一次晚间行动中,在一家足疗店的里间抓了一名当地副厅级干部和一位女服务生,两人当时衣着整齐,两人事后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但此
事出现了五个截然不同的版本,当事人各有各的说法。在被迫向当地派出所所长交纳3万元费用后,这名副厅级干部公开称“是被冤枉”的。

  今年5月30日,近百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与此同时,辽宁省委主要负责人十分重视此事,批示有关部门调查此案。

  6月30日下午,应嫖娼嫌疑人———沈阳鑫鑫足疗店原女服务员、现正在接受收容教育的李丽的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就媒体连续关注的“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首次召开复议调查会。

  辽宁省人大代表冯有为,沈阳市人大代表刘善刚和法学教授吴钧、法学博士马越常参加了调查会。但有两位亲笔签名呼吁重审“沈阳嫖娼疑案”的人大代表,却被拒之门外。

  调查会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争。

  代理律师:有人向李丽施压

  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事实清楚的证据有:100元人民币、宫双林(鑫鑫足疗店老板)的当场查问笔录、宫双林的亲笔供词、刘立(副厅级干部)和李丽在2005年12月23日的询问笔录和亲笔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基本都是证明我们认定的卖淫嫖娼的事实。”

  申请人李丽的代理律师殷晓钧则认为:公安机关除了这些当事人供述笔录、100元人民币,没有任何物证。从公安机关所有证据包括三个版本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并未现场抓获性交易行为。而且询问笔录前后矛盾,还有添加的痕迹。

  殷晓钧向公安局提交了一份律师函称:“最近有人向李丽施加压力,让其改变现有口供,撤回申诉,否则继续关押……这让李丽感到恐惧,心理压力非常大。”

  人大代表:应考虑是否错案

  法学博士马越常指出:交付的100元钞票能成为证据的话,前提必须是在性交行为发生以后。当事人在派出所的供述和后来的翻供笔录,到底以哪个为准?再有,足疗店老板及其前妻的证言笔录,他们并没有说当天李丽、刘立卖淫嫖娼。

  吴钧教授认为,一个是事实不清,另一个是证据能不能证明事实。鑫鑫足疗店是一个营业场所,不能因为刘立付了100元钱就认定他嫖娼。

  沈阳市公安局监督员冯有为则称:“我感到律师意见中有很多合理的成分……”。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短信代码:416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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