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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民间维权不仅仅是民间的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0:27 广西新闻网

  据《新京报》7月9日报道,7月8日,北京宣武区白纸坊桥西南角,30余名身穿统一T恤的男女走上街头。他们声称早已交付房款,可等了一年多楼盘仍未开建。民警赶到后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制止。据业主陈女士说,当天上午,她和其他业主去找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拒绝与他们见面。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30余人的“街头维权”行动是在
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失败之后所进行的。如果不是媒体在报道中遗漏了这一重大信息,我们只能这么认为:各位业主们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就径直走上了街头——他们选择直接面对警察而不是法官。

  是的,这不能不说是一次激进的维权行动,但同时也是一次耐人寻味的维权行动。业主们为什么放弃了法律的救济而诉诸于个人色彩浓厚的“街头维权”?在笔者看来,这既是业主们的悲哀,更是司法制度的悲哀。

  业主们的悲哀在于,他们集体抛弃了一种程序正义和维权常识。但无可否认,这是一种“无助的悲哀”:可预期的漫长诉讼和巨大的成本,以及不可预期的诉讼结果,使得他们坚定地认为,与其求助于法律不如直接走上街头“喊冤”。显然,业主们的激进意识,正是来自于司法制度的悲哀——司法能力的孱弱和式微。

  毫无疑问,司法权不彰的直接后果就是民间维权能力的低下甚至走向激进化。换言之,民间维权能力的伸张严重受制于当今司法权的孱弱,这也就是为什么新闻中的业主们宁愿面对警察也不愿面对法官的原因。

  在以往提到“国家能力”的时候,我们总是突出强调国家的行政能力、外交能力、军事能力、文化能力、立法能力;而从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讲,“民间维权能力”又何尝不是一种“国家能力”———一种国家维护公民权利的能力?民间以何种方式、何种姿态维权,能达到何种效果,源于国家向民间提供了何种、多大的维权尺度,这是毫无疑义的。

  (张若渔)编辑:王香菊作者:张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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