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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毒枭南昌伏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1:59 江南都市报

  南昌市中院公开审理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本报讯王萍、记者谢俊报道: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04年11月在南昌市一旅社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大毒 枭湖南人梁洪文等人抓获,南昌中院和省高院分别一审和二审判处其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梁洪文于2006年7月7 日在昌被执行死刑。

  南昌市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5年7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梁洪文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梁洪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4年夏天,被告人梁洪文在江西省南昌市多次卖给余某某(已判刑)海洛因共90 克。同年11月初,梁洪文从云南省购得海洛因后携带至湖南省长沙市,卖给陶某某(已判刑)。陶某某将海洛因带至江西省 南昌市,其中卖给余某某海洛因28克。案发后,从陶某某租住处和陶的母亲住处共查获未出售的海洛因313.4674克 。

  同年11月,梁某某(已判刑)与毒贩电话联系购毒,同月14日,梁某某携带其所购得的海洛因,来到南昌市华隆 旅社306房间准备卖给梁洪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58.3373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洪文从外购买海洛因后在南昌市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决、二审 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度合法。依法核准以贩毒、运输毒品罪判处梁洪文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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