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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火车站票与座票同价 一旅客状告铁路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2:01 国际在线

  旅 客:价格相同,享受的服务也应该相同

  铁路局:车票价格政府定价,他们无权变更

  本报记者 吴 兢

  花一样的钱坐火车,待遇却不同:有人舒服地坐到家,有人却辛苦地站一路。旅客们对此似乎已司空见惯。然而,江西市民丁昌祥却偏要“较较真”。今年初,丁昌祥花108元购买了一张北京西至郑州的无座票,价格与有座票相同。旅途中,车厢环境恶劣,臭气熏天。他为此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变更车票价格并退回多收的5元人民币。

  7月4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争议集中在几个焦点:

  焦点一:铁路法院是否应该回避?

  开庭刚5分钟,丁昌祥的律师要求铁路法院法官回避,理由是:“铁路局与铁路法院有隶属关系”。就原告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法庭认为,这是针对法院体制问题提出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法定回避事由,因此驳回了回避申请。

  焦点二:以座票价格卖站票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国有铁路客运票价的制定权在政府主管部门。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等来确定。

  据此,北京铁路局认为:自己按政府确定的票价率、原告位移距离及所乘车型等确定的票价收取票款,没有过错。北京铁路局还表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他们无权变更铁路票价。

  丁昌祥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火车票价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只规定了硬座、软座客票票价和加快、卧铺、空调附加票票价,并没有对火车的无座票价进行规定。因此,他认为以有座车票的价格出售无座车票没有法律依据。

  焦点三:服务不同票价相同是否显失公平?

  无座票与有座票同价,是否显失公平,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又一大焦点。

  法庭上,丁昌祥认为,自己购买了被告的车票,两者之间就成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公平原则,既然无座票价格与有座票价格相同,享受的服务应该相同;或者,无座票的价格应该低于座票价格才算公平合理。但实际上,被告享受了收取座票价款的权利,却没有履行座票价格的服务义务。无座服务与有座服务相比,无座服务成本低,舒适度和安全性差,站票价理应比座票价低。

  他举例说,卧铺票价比硬座票价高,卧铺的上中下铺的价格也都不一样。他要求北京铁路局退回5元钱,正是比照上中下卧铺的差价来计算的。

  北京铁路局则认为,发售车票的价格、时间、车次、有无座号等信息均在购票前向旅客作出了明示。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无座票,显然出于自愿接受车票上标明的乘车条件及价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以无座票与有座票价格相同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举例来说,地铁票3元钱,购票上车后,不能因为没有座位,是站票,就认为价格不合理、不公平。

  《人民日报》 (2006-07-10 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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