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红包之后 从轻应由法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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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2:01 法制晚报 | |||||||||
上缴红包之后 从轻应由法定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正式向社会公布了治理商业贿赂的专用账户。北京市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可通过该账户上缴接受的红包、回扣和提成,进行自查自纠。今后如果被“查处到案”,出示相关“入账”手续,便可从轻发落或不再被追究相关责任。
我们不妨做这样一个设想,一旦有人因向医护人员送红包,被以涉嫌商业行贿名义而被司法机关处置,而有行贿就有受贿,这时必将会把受贿者牵连出来。如果这时的受贿者恰恰将受贿金上缴给了“廉政账户”,但司法机关并不认可此行为不是受贿,还要追究受贿者的刑事责任,但依据有关部门设置“廉政账户”的规定,对上缴者将免予责任追究,由此就将产生一个令设立“廉政账户”的行政机关难堪的局面,有可能发生行政干预司法的后果。 也就是说,对受贿数额已届刑法所规定的法定数额的,此类犯罪嫌疑人依法本不该由党纪、政纪部门及其自拟的纪律性规定来调控,应由刑法调控。 笔者以为,上缴红包是否从轻或者免罪应由法定,不能由某些行政部门的一纸规定就将已经构成的犯罪轻易地免除。 李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