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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者隐瞒抢劫供出同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2:46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陆慧 通讯员 龚佩琳报道 制图邬思蓓

  高林(被告人均为化名)为逃避戒毒,举报了他人的抢劫犯罪行为,并带领警察抓获嫌犯。但案件一审判决时,高林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林感到自己有立功表现,应该从轻处罚,据此他提出上诉。近日,上海市检察一分院二审处审结了这起上诉案。

  购毒被抓检举他人

  今年1月2日,警察在浦东六里抓获了准备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高林,并查证了高吸毒的违法事实,准备将其送去强制戒毒。高林为逃避戒毒,检举了他认识的一个叫吕斌的人曾于2005年12月到一家旅馆内抢劫的情况,并称吕这两天会打电话给他。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警察第二天将高暂时放回家。

  1月4日,高林接到吕斌电话,两人约好在一酒店门口见面,之后高林带着公安人员赶到酒店将吕斌抓获,吕斌如实交代了抢劫的整个经过,并说高林也是同案犯。公安人员经过多方查证,证实了吕斌的供述。

  弄巧成拙同被判刑

  现年50岁的吕斌是刑满释放人员,2005年他在一个浴场洗澡时,结识了现年26岁的高林。两人都急于弄钱,于是合谋抢钱。12月25日,两人来到浦东一家旅馆,凌晨3点时开始行动,高林在外望风,吕斌则携匕首蹿至2楼账台处,持匕首威胁账台服务员交出现金。没想到,服务员不断高声呼救,吓得吕斌和高林落荒而逃,就这样钱没有抢成。因为没有损失,旅馆方并没有报案。

  直到警方再次审问高林时,他才承认自己也参与了这次抢劫,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今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吕斌、高林两人犯抢劫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遂,吕斌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高林为从犯,由于高林检举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无法认定自首和检举立功,再加上高林刑满释放不满5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因此判处高林有期徒刑三年。

  认定立功依法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显然超出了高林的预料。一审宣判后,他提出了上诉。市检察一分院二审部门受理案件后,全面审查了整个案情,对于高林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认真分析,认为高林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检察官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减轻高林刑事处罚的改判建议,并被法院接受,法院二审改判高林处有期徒刑两年半。高林的立功行为,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二审法院的判决被最终认定。

  检察官感到,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高林自首和“检举”立功没有错,本案的关键在于高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行为。

  在分析案件的时候有2种观点,一种不认定立功的观点是:高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获同案犯,是在公安机关认定其为嫌犯之前,而“到案前”的协助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一般情况,如果高林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之后协助抓获吕斌,高的行为就应被认定立功;另一种观点认为,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并被刑事拘留,其因吸毒进而抢劫到案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如果将高某的协助抓捕行为仅仅理解为是“到案前”的立功表现,并不符合刑法鼓励犯罪分子立功,有利于打击犯罪的立法本意。

  检察官支持第二种观点,认定高林有立功行为。

  本栏目与市检一分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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