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选登:自由裁量权越少越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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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4: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奚旭初 安徽省工商局出台规定,对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并于本月正式实施,以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增强公正性,促进全省工商系统“阳光执法”。(7月9日《安徽日报》)
长期以来,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其所谓的“视情节”处理,带有明显主观色彩和人为因素,被引入执法之中,必然会使严明的法律法规大打折扣。同类案件,因为“视情节”其处罚结果可以大相径庭,法律似乎被弄成了橡皮泥,左一捏一个样,右一捏一个样。尤须指出的是,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为执“人情法”甚至“腐败法”开了方便之门。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常以“上限”给当事人施加压力,借机暗索“好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成了滋生“执法腐败”的一个温床。 行政执法离不开权力,然而权力的行使又必须加以规范和有效监督,这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尺度之一。安徽省工商局对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是给自由裁量权套上笼头。此做法值得期待。 (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