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民工有望直接落户城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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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1:0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福建省农民工有望直接落户城镇,并逐步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记者日前从福建省有关部门获悉,按照《福建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福建省将在5年内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农民工将拥有和城市居民一样
据了解,福建将出台措施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政府部门将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以岗定薪”,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落实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时制度,坚持8小时工作制,企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另外,劳动保障部门将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纳入城镇医保。按照国家和省直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矿山、煤炭等行业,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方面,将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把农民工子女教育全面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同时,户籍管理也将放宽,符合条件者,可直接落户城镇。办理了《暂住证》或《居住证》,在城镇居住满规定年限,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准其把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对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优先准予户口迁入,对农民工中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准予落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