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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副厅级干部称因民警刑讯逼供导致嫖娼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6:11 国际在线

  

辽宁副厅级干部称因民警刑讯逼供导致嫖娼冤案

  派出所民警照片

  央视《法治在线》7月10日播出“口说无凭”节目,以下为节目实录:

  最近,一桩足疗店服务员涉嫌卖淫的案件在辽宁省沈阳市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这不仅仅是因为,涉嫌嫖娼的当事人是一位副厅级干部;还因为,四个有违法嫌疑的当事人在接受了有关执法机关的处理以后,事后全部翻供,并在今年四月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这是一起由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的民警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案。为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法治在线》记者赶赴沈阳进行了调查。

  2005年12月23日,那天是星期五。晚上十点多钟,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的四名民警在位于和平区八经街的“鑫鑫足疗店”里,抓获了一对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并将涉嫌容留卖淫的足疗店老板夫妇也带回了派出所协助调查。

  经过讯问,涉嫌嫖娼的刘某,是沈阳市某单位的副厅级干部。刘某承认,他以一百元的价格,与足疗店服务员发生了性交易行为。服务员齐某对卖淫行为也供认不讳。2005年12月24日,足疗店服务员齐某被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随后,又被收容教育六个月;2006年3月22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足疗店老板宫双林夫妇涉嫌容留卖淫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宫双林和张秀华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各一万五千元。刘某目前已经被停职,正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

  但是,就在今年3月,案件突起波澜。涉案的四名嫌疑人先后翻供,全盘否认了他们原来在派出所所做的口供。一起简单的卖淫嫖娼案件一时间变得异常复杂起来。

  嫖娼案件既已尘埃落定,四名当事人为何先后翻供?

  嫖娼行为究竟是否发生?当事人和警方各执一词

  记者文为民:这家足疗店的营业面积大约有80平方米左右,是由一套三室一厅的民房改建而成的,当天涉嫌嫖娼的刘某就是在这间最里头的房子里接受按摩,根据当事人的回忆,当时他就是躺在最里的一张床上,正好靠近窗户,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外头就是八经街的街道。

  这家足疗店是由一个长方形结构的房子改建而成。店里的第一间屋是足疗室,当时有三名客人。进去第二间是按摩室,也有两名客人。从第二间往右拐,是客厅。客厅的南边,是装修得略为讲究的第三间按摩室,有两个客人。客厅北边则是厨房和卫生间。案发当天,刘某是在第三间屋里做的按摩。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在处理本案时,定案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办案民警称,他们是在当晚十点左右,将正在发生卖淫嫖娼行为的刘某和齐某“现行抓获”的。但是,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四名当事人对此都提出了异议。

  刘某回忆,事发当晚,他参加单位的聚会喝了大约七八瓶啤酒。十点左右,在从饭店回家的路上,刘某走进了这家“鑫鑫足疗店”。刘某进店以后,宫双林安排了服务员齐某给他做按摩。

  足疗店服务员 齐某

  他(刘某)问我有比较清静的地方吗?太乱了。我问问老板娘,老板娘就把第三个屋里一个做脚(疗)的客人给腾出来了,我俩就进去了第三个屋。

  齐某在进去第三间屋的时候并不知道,为这个醉酒的客人腾出房间的那位正在做足疗的客人,是一名警察。他就是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的警长张成龙,本案中最重要的办案人员。

  鑫鑫足疗店老板娘 张秀华

  他们(警察)就冲进来了,“叭”一下就把这个门就推开了,然后就这样,就这种情况,然后我就看见他俩在那儿坐着,他俩就坐在那儿唠嗑呢,

  足疗店服务员 齐某

  做十分钟左右,他接一个电话,说不行,我得走,从兜里头拿出一百块钱,我说那怎么算哪,因为这按摩是四十分钟,足疗是二十分钟,现在才十分钟,他说什么十五二十的,给你二十块钱,你赶紧给我找钱去。我正要去开门,警察就进来了。

  涉案的当事人说是正常的保健按摩,而警方则认为是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为了全面了解案情,我们试图寻找2005年12月23日当晚在案发现场的当事人了解相关的情况。但是,在宫双林夫妇从监狱服刑三个月回来以后,五个服务员都已经失去了联系。而做足疗的五名客人中,也没有宫双林所熟悉的人。随后,我们来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要求采访相关办案人员。和平分局秘书科主管新闻宣传的相关负责人这样答复了我们。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秘书科 负责人

  采访现在就是说我没法答复你,包括领导,我们领导的话,他也没法答复你,案件上级部门正在查。

  随后,记者来到沈阳市公安局,提出了采访沈阳市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办案人员的要求。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答复我们说,案件正在调查之中,不方便接受采访。但是在这里我们了解到,沈阳市纪委与刘某所在的单位纪检部门已经成立了联合调查组。

  关于本案的查处经过,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的相关办案单位先后向调查组提供了三份不同的“情况说明”。刘某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向我们提供了这几份情况说明的复印件。

  在2006年1月27日,案件发生34天之后,和平分局治安专案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是这样陈述的:“其嫖娼行为不是现行抓获。双方当时均穿着衣服,但与女方一百元交易被当场查获。”

  2006年3月3日,案件发生两个多月之后,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又出具了这样一份情况说明:“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刘给女方的100元钱。刘辩称是给女方的按摩费,但没有现行抓获其嫖娼行为。”

  2006年3月17日,案件发生将近三个月的时候,南站派出所民警张成龙和薛文磊又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我所在鑫鑫足疗店内,抓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并当场在卖淫女手中缴获卖淫赃款人民币100元。”

  尽管上述情况说明在某些细节上的陈述有些不一致,但是都说明了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嫖娼行为并不是现行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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