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对簿公堂轻松讨回6万借款“强制执行公证”不怕赖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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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8: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济南7月10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刘云 艳丽) 办理公证后,如债务人拒不履行承诺,债权人无需对簿公堂,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平阴县的王光明仅用1个月时间就解决了困扰自己两年多的债务纠纷,也成了济南市首例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受益者。 据了解,平阴县私营业主王光明两年前借给朋友刘某6万元钱开饭店。不久刘某的饭
今年3月初,王光明与刘某来到公证处,重新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双方约定:4月22日前刘某分三次还清欠款,如到期不还,王光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今年4月底,因刘某逾期未偿还欠款,王光明便持“公证书”到平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随即查封了刘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扣除用于偿还王光明的欠款。截至7月5日,6万余元欠款被法院如数追回。 “借钱给他人之前先去办一下公证,一旦发生纠纷,可节省一大笔诉讼费用,大大减少诉讼成本,而这种好事济南人以往却不认可。”济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王华介绍,青岛市公证部门仅去年就为银行系统办理此类公证500余件,而济南市直至今年上半年仅办理了一件。他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济南市目前很少有人想到借钱之前先去办一下公证,另外,居民对公证业务知之不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卢金增 刘云 艳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