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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8:51 金羊网-新快报

  朱律师解案

  热点案件

  专业解剖

  警察,请你高举举证的大旗

  ■朱永平

  “沈阳嫖娼疑案”看似普通的卖淫嫖娼案,一波三折,扑朔迷离,版本不断,极富戏剧性。近日,又因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一共有96人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而再次引人注目。

  2006年6月30日,沈阳市公安局就《民主与法制时报》连续报道的“沈阳嫖娼疑案”首次召开复议调查会。这次调查会的申请人为正在接受收容教育的鑫鑫足疗店女服务员李丽,被申请人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警方认为,“我局查处卖淫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其证据有:事实认为上,有100元人民币、宫双林的当场查问笔录、宫双林的亲笔供词、刘立和李丽在2005年12月23日的询问笔录和亲笔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程序上,有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收容教育审批表、决定书,包括两个收容教育和行政处罚的告知笔录、送达文书、执行通知书、没收清单、罚没审批表、介绍信。

  警方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个行政机关,不管在自身素质方面还是办案程序方面,都严格要求其能达到正规、正常地办理社会发生的案件,而不能以事实认定以外的事由对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基于这样的司法原则,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罪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警方首先要负起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事实都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在西方国家,假若证据出现瑕疵,根据证据分配责任原则,这利益归于被告。也即是说,在事实方面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公安机关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本案只要被申请人根据现有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有卖淫的行为,那么,申请人就得以洗脱卖淫违法行为的指控。

  从个案来看,其之所以能引起全国的轰动无不以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有关;但从司法发展的进程来看,我感到欣慰的是,能以个案推动整个司法改革的步伐。在司法改革中,警方要高举举证大旗,以证据说话!(作者系广州市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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