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迟到”一天 东航赔乘客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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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09:3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王侠)随机托运的行李因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迟到”一天,由此产生的损失该如何赔付?7月9日,徐先生乘飞机从拉萨到西安后,被告知行李仍滞留拉萨。昨日下午5时许,他才拿到自己的行李,因此耽搁了行程,经交涉,航空公司仅向徐先生赔付了50元。 7月9日下午2时许,徐先生在拉萨贡嘎机场办理了行李托运,准备4点搭乘东方航空
机场行李查询处解释原因:飞机超重需卸载,行李次日到西安,航空公司将送行李到乘客住处。据了解,一些同机乘客的行李也都落在拉萨。而徐先生的行李中有首趟进藏火车票和首日封,弥足珍贵。昨日下午5时许,徐先生终于见到了自己“迟到”的行李。 为等行李,徐先生与同伴自费找酒店住下。他们要求东航方面做出相应赔偿。几经交涉,东航方面同意给予徐先生一行四人,每人赔付50元,共200元。 徐先生对此不满意但也很无奈,但他只想拿到行李后早点回家。他希望航空公司在服务上再改进一些,若已经交办托运的行李无法同机抵达,应事先告知乘客。 省法制服务中心袁义伟表示,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民航方面原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因航空公司方责任造成行李长期延误的,航空公司应负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乘客为等行李入住酒店产生的费用、票价发生变化后多出的部分等。如果协商无果,乘客可起诉航空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