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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岂能让银行“自定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2:43 法制晚报

  “自住房”岂能让银行“自定义”

  “国十五条”颁布后,银行业普遍对如何界定“自住房”感到为难。据报道,交通银行率先公布了“自住房”的定义,即贷款人购买的首套住房,并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

  应该说,银行是在认真对待并研究国家的房产新政,以便在执行政策时不走样。然而,交通银行率先对外公布的“自住房”定义能经得起推敲吗?首套住房是“自住”还是“他住”无从考证,不是首套住房未必不是自住。“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这又怎么能成为“自住房”的必然条件?房产新政中的自住房与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应是平行的两个条件,并没有用后者来定义前者。显然,一推敲,交通银行的“自住房”定义似乎与国家房产新政有出入。

  “自住房”能不能够由银行来自定义?这是问题的关键。国家出台一项新政,理应对有争议的或可能产生争议的概念加以具体化、明确化,尤其要权威化。一旦发现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或被人为歪曲时,必须进一步加以规范。笔者浅见,“自住房”的核心是用于自住,与是不是首套和套型建筑面积没有直接的关系,它是相对于“炒房”而言的。国家从政策上给了银行自定义的空间,就难以排除银行在执行政策时,按照利己的原则来理解,甚至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

  期待对“自住房”有一个政策性定义,这也是更好地执行国家房产新政的基础。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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