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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手规范预售商品房未竣工禁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5:32 深圳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杜宇)记者7月10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
取预订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通知》还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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