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手规范预售商品房未竣工禁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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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5:32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杜宇)记者7月10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
《通知》还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