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大邸何日见曙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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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17:21 法制周报-e法网 | |||||||||
曙光大邸 交房两年仍不能入住 新房质量问题悬而不决 “该给的赔偿拖了两年,到现在还没到位,不知道开发商要拖到什么时候!”在电话里,家住长沙市左家塘的闵女士抑制不住内心的气愤,向记者痛斥曙光大邸楼盘的开发商办事拖沓,完全不理会业主疾苦的行径。7月5日,记者辗转联系上开发商时,开发商却对记者的采访讳莫如深。
开发商违约却不赔偿 7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闵女士的旧屋,不到60平方米的房子住着一家三口。 “我们2003年10月定了曙光大邸的房,是一套120平方米的三居室,当时开发商承诺于2004的3月31日前交房。到了交房的日子,我和其他业主却发现房子存在许多质量问题,有几栋房子地基下沉导致了天花板开裂,根本不能让人放心入住。” 闵女士还反映许多业主都遭遇了相同的情况,开发商违约了,却一直不将赔偿问题解决到位,赔偿不到位,他们都不敢住进去,因为住进去了再想拿赔偿就很困难了,因此现在很多业主的房都空置着。 杂屋被占两年无房租 闵女士于2004年8月5日在新房楼下购买了一间杂屋,但是从购买日起就一直有民工住在里面,她向开发商反映几次都没得到解决。今年6月,这些民工终于搬出来了,但民工住在杂屋里将近两年却不交一分钱房租。 闵女士还提到2004年2月交房前夕,她准备搞装修,请了一个装修公司设计图纸,付了800元的设计费,但房子一直拖了将近半年还交不了房,那份设计图纸也作废了,所交的设计费也打了水漂。就此她曾多次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承诺赔偿,却一直只是一句空话。 协商时临阵脱逃 在找开发商理论的过程中,闵女士遭遇了一系列不公平的对待。她向记者说起了找开发商负责人龙明的经过:“今年6月26日晚9时,我和爱人一起到开发商办公室找到了龙明,谈了很久都没有结果,后来,龙明借口说上厕所,就一去不回逃跑了。” 此后,闵女士还多次电话联系龙明,但龙一见她的电话就挂断,并且也再未让闵女士找到过。 7月2日下午3时40分,记者两次拨打龙的手机,都在接通后被挂断。 质量问题由建筑商负责 7月5日,“曙光大邸”开发商龙明终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房子质量问题和交房时间问题是建筑商没有按照预定合同施工而产生的,“我们正在跟他们协商,公司与建筑商协商好后,会尽快与广大业主协商解决,给有关业主相应的赔偿。当然,业主对此不服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闵女士买的杂房有民工住的问题,龙明说物业管理负有很大的责任,“我们之前根本不知道”。 律师观点 延期交房损失应由开发商负责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认为,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坚持按合同约定中的交付条件验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又与开发商不能协商解决纠纷的时候,可以选择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质量检测,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准备必要证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并可以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房价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当然,从法律上讲,质量问题并不必然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如果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居住,不能必然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 本报记者 骆昌红 文/图 英尚国际房产证难产 自从2005年6月1日长沙市英尚国际楼盘的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到黄小姐的手上,她就一直盼望着拿到房产证的那一天。2006年6月1日,是合同约定办好房产证的最后一天,但黄小姐却没有拿到房产证,开发商从这一天开始构成违约。7月1日,开发商违约持续了整整一个月却依然没有一个合理解释,黄小姐愤然向本报维权110投诉,希望开发商给广大业主一个说法。 开发商违约态度恶劣 7月1日上午,记者在英尚国际的25楼见到了业主黄小姐。 黄小姐介绍,购房合同上写明是365天内开发商将产权证办好,逾期未办好则业主有权要求退房,或者开发商按已付房款的1%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今年6月1日,业主们去问开发商要产权证时却得知并未办好,开发商不肯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对待业主的态度相当恶劣。 黄小姐与其他业主曾多次找开发商理论,但开发商却始终给不出一个合理解释,开始的时候开发商还推说会尽快办好,但到了后来就只有一句话了:“你去告我们啊!” 楼盘曾数度易名 据黄小姐介绍,英尚国际总共480户业主,目前已经入住的有两三百户,这些业主都同她一样,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 记者在现场看到,整个楼盘几乎看不到绿化,建筑垃圾随处可见,看似宏伟的建筑笼罩在一片喧嚣和灰尘迷漫中。 黄小姐对记者说:“以前这里叫‘铜锣湾’的,去年下半年改名叫了‘上海百联’,好像是原先的开发商资金不足,所以找了其他的合作伙伴,还把名称也改了。” 【律师观点】 业主可要求赔偿 湖南省骄阳律师事务所的王勇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和办理产权证。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支付。 本报记者 骆昌红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