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地不得设探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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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01:39 华夏时报 | |||||||||
公共监控区域应设标志擅自传播图像可罚3万 本报记者鲍颖报道昨日,市法制办就公共图像系统管理规定向市民征求意见。草案拟规定,公民隐私地不得设摄像头,公共安全监控区域应设标志。 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灿告诉记者,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民隐私地做出一
根据草案,本市的重要地区、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和重要基础设施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但公共图像信息的内容涉及公民隐私的,不得随意扩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留存期限内的图像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删改、破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位置。违反以上规定,都将受到处罚,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公共探头监测到的图像信息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3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最高罚款5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