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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八大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0:06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友贤

  本报讯 昨日,厦门市消保会通报说,目前各类房产交易格式合同存在八大“霸王条款”:产权证备案时间过长、业主不能享受外墙使用权、买卖双方违约金不一样、买房人不能要求调整合同条款、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认购书只规定认购人责任、出卖人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发布的广告“不算数”。

  关于产权证备案时间

  厦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须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厦门市消保会点评认为,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如测绘成果等)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却在合同中预定730日、360日或180日期限,显然违反和背离了国家规定。

  关于外墙使用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商品房所在楼宇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该商品房户外广告的使用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

  厦门市消保会点评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建筑物外墙、屋顶平台等系属共用部分,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定的上述条款是在将本属业主享有的合法权益据为己有。

  关于买卖方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逾期超过1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后,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厦门市消保会点评说,《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便不考量各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定的上述违约条款,明显违反平等互惠原则,使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与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显然不相当。

  十家合同都有违规

  厦门市消保会点评认为,目前各类房产交易格式合同存在八大“霸王条款”,除了产权证备案时间过长、业主不能享受外墙使用权、买卖双方违约金不一样外,还有买房人不能要求调整合同条款、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范围过大、认购书只规定认购人责任、出卖人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发布的广告“不算数”等。

  厦门市工商局于5月开始,对10家房地产企业购房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检查,其中4家是国有企业,5家是私营企业,1家是外资地产商;检查发现,这些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工商部门表示,将督促企业对违规条款进行整改;对一些虽没有违规但强人所难的条款,也将督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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