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受害人和解可不起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0:53 京华时报 | |||||||||
据《南京日报》报道昨天南京市检察机关召开的半年工作总结会议透露,为缓解社会矛盾,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由该市检察院制定的《南京轻罪案件公诉政策运用指导意见》(试行)正式出台。只要符合该《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今后检方可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轻罪案件公诉政策,是指检察机关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范围是对未成年
《意见》规定的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如符合下列条件,检方作出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 具体条件为,犯罪嫌疑人为法定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如果有被害人或单位,需和被害人或者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实际赔偿到位。此外还需有下列免除刑罚情节之一:防卫过当;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以及其他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形。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等案件,则不在此范围之列。 对于轻罪案件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情况,《意见》规定其适用条件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虽然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如有被害人或单位,犯罪嫌疑人需和被害人或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赔偿到位。对于无悔罪表现、犯罪动机恶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累犯或者有其它不适宜适用缓刑情形的,不能建议适用缓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