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依据环保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严查环保违法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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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3:49 中国环境报 | |||||||||
王强 本报讯为进一步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近日上海市环保局发文委托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其立案、调查的部分环保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依照《通知》的规定,市环境监察总队可以对所有当场处罚案件以及除拟做出暂扣、吊销许可证,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限产及责令限期治理、停业、关闭等决定,或者查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等中介机构违法行为以外的案件,以市环保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市环境监察总队还可以市环保局的名义,做出责令改正、暂扣或者封存的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