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九十家水污染单位限期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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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3:49 中国环境报 | |||||||||
彭华冰 本报讯山东省菏泽市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对全市90家水污染单位实施限期治理,要求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或市环保部门验收,截止到2007年1月1日,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水污染单位,一律实行停产、停业治理或进行结构调整直至关闭。
通知指出,凡不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达不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山东段控制单元治污方案》水质要求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将按照《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工作组织不力、治污项目未动工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制定确保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措施;10月30日仍未动工的,由市监察局、市环保局挂牌督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1月30日仍未动工的,由县区政府对限期治理单位进行限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