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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案件公诉意见出台 若与被害人和解可不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4:0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记者从昨天全市检察机关召开的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上获悉,为缓解社会矛盾,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由市检察院制定的《南京轻罪案件公诉政策运用指导意见》(试行)正式出台。这意味着,只要符合该《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今后检方可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不起诉

  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爱君介绍说,轻罪案件公诉政策,是指检察机关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检方可以从宽处理,从而作出不予起诉或者建议法院从宽判处等决定。

  对于这次轻罪案件适用的范围,《意见》规定指法定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附加刑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的案件等。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等,则不在此范围之列。

  《意见》规定的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如符合下列条件,检方作出不起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

  具体条件为,犯罪嫌疑人为法定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如果有被害人或单位,需和被害人或者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实际赔偿到位。此外还需有下列免除刑罚情节之一:防卫过当;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以及其他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形。

  积极退赃、被胁迫参加犯罪可单处罚金刑

  对于轻罪案件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情况,《意见》规定其适用条件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虽然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如有被害人或单位,犯罪嫌疑人需和被害人或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赔偿到位。对于无悔罪表现、犯罪动机恶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累犯或者有其他不适宜适用缓刑情形的,不能建议适用缓刑。

  此外,对于轻罪案件被告人建议单处罚金刑的操作规范,《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首先应是刑法明确规定可以单处罚金的犯罪;其次,被告人有缴纳罚金的能力。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由亲友代为缴纳的,可以视为有缴纳能力。

  除了这两个条件,《意见》还单独指出适用单处罚金刑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适用单处罚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初犯或者偶犯、自首或者立功犯罪时不满18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加犯罪、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在单处罚金刑的情形中,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或者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也被检方列入可考虑范围之内。

  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志伟认为,因邻里之间纠纷,轻微的交通肇事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如果一味动用刑罚处罚,会让加害人终身贴上“犯罪”标签,最终导致两家结下“世仇”。而这种对刑事政策的灵活把握,则会促使失足青少年及犯罪嫌疑人人格和社会关系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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