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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冲凉身亡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5: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在法院调解下热水器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房东共同赔偿11.5万元

  本报深圳讯在出租屋内洗澡不幸中毒身亡,到底是谁的责任?原告与三被告各执一词。记者昨天获悉,发生在今年年初的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盐田区人民法院调解成功,原告获三被告赔偿人民币11.5万元。

  浴室洗澡,打工妹中毒身亡

  今年年初,四川来深务工的董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因缺氧而致昏迷,当晚送盐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3岁。经法医鉴定,董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董某的父母都是四川农村的农民,其父下肢瘫痪,其母没有职业,家里还有一个80岁高龄的老奶奶,董某生前是其家庭重要的经济支柱。董某去世后,其父母作为原告将房东曾某、热水器的生产厂家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及热水器的销售商丁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责任难定,原告方一愁莫展

  案件受理之初,三被告对责任的承担存在很大的分歧。房东曾某认为,出租屋的浴室符合通风要求,因此其对董某的死亡没有责任。

  销售商丁某认为,某品牌热水器在进货时生产厂家并没有提供排气配件,其商店出售的排烟管的大小与死者董某使用的热水器不相匹配,该热水器也非由其安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则认为,董某的死亡系因热水器未安装排气管所致,而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因此也不愿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获赔十一万余元

  原告方家在外地,不想为案件来回奔波,希望尽早解决拿到赔偿款,在此情况下,盐田区人民法院在进行一系列的证据保全、勘查现场及调查取证工作后,与几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被告曾某首先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5000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原告随之撤回了对曾某的起诉。

  上月12日,原告及另外两个被告丁某和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从四川、中山来到盐田法院,再次进行调解协商。在盐田法院的协调下,当事人很快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11万元的赔偿款,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冯霖赵布)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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