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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手机短信担责 曲某被判必须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15: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手机短信也可以成为担保证明?曲某为了让好友顺利拿到5万元的借款,以手机短信的形式为其做担保人,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好友一再拖延还款。为此,债主以短信为证将两人双双送上法庭。记者昨天从相关部门获悉,曲某最终要为其发出的短信承担法律责任。

  曲某与陈某、封某是好朋友。去年年初,陈某告诉封某自己手头紧,想要5万元现金
周转。封某同意借这笔钱,但他表示需要有人担保才行。为此,陈某找到曲某,请求他给自己做担保人,曲某答应了,还给封某发了短信,告知自己愿意当陈某的担保人。封某看在大家都是好友的份上,便以短信为准,将5万元借给陈某,并约定这笔钱要在去年年底还清,陈某当时拍着胸脯答应了。

  然而,直到今年2月,陈某仍然没有还钱的迹象。于是封某找到作为担保人的曲某,问他是否先将这笔钱垫上。但此时的曲某完全换了一副面孔,口口声声说自己没有责任,并说自己当时是以短信的形式作的担保,短信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名,这种形式法律上是不认可的。曲某的推托理由让封某很是生气,他将陈某和封某作为共同被告一起送上了法庭,要求陈某如数归还欠款及利息,曲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提出,此案的关键在于是手机短信的法律认定问题,即短信到底是不是合法有效的担保形式。对于曲某提出的担保协议必须以白纸黑字的书面形式表现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法院不予肯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书面形式不仅指常用的合同书、信件等书写体文件,还包括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文件,比如电子邮件、电报等等,而手机短信作为利用通讯手段传递的一种信息,也可以成为法律上认可的信息表达方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曲某用自己的手机发出短信,表示同意为陈某提供担保,而封某也一直将这条短信保留在手机上。根据法律规定,曲某的这条短信息一旦发出,担保协议就订立了,而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这条短信是合法有效的担保协议。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曲某和陈某应在30天内共同偿还封某5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郑思琪唐婉清)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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