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原县长一审领刑11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3:1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王鑫 双法研 记者 黄庆锋 杜雯)昨日,四川省犍为县原县长杨国友涉嫌受贿案在双流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国友因受贿5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其违法所得5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19日,杨国友担任犍为县县长,2005年1月6日,担任四川省乐山市经贸委副主任。
2002年11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在四川东能(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四川犍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过程中,时任县长和犍为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的杨国友,先后三次收受东能集团董事长王德军现金40万元。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犍为电力公司总经理官某受东能集团董事长王德军之托,送给杨现金1万元。 2003年下半年,原犍为县财政局局长杨彦刚的兄弟杨某等三人合伙经营玉泉大酒店。他们为能使政府和县委的部分接待活动安排在这一宾馆,送给杨国友感谢费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国友主观上虽曾表示想抵制东能集团收购犍为电力公司,客观上却收受了王德军的现金,并在履职过程中默许了东能集团的收购计划,这一行为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杨国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现金共计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还认为,由于杨国友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不持异议,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所以依法对杨国友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