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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射伤玩伴眼睛父母被判赔偿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3:28 东方早报

  玩“弓箭”射残小伙伴左眼,对这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童童(化名)监护人应赔偿受伤的玩伴丁丁(化名)共计2.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10岁的童童和丁丁是同班同学。去年3月27日下午,两人放学后在一处空地上玩耍。童童将一根橡皮筋拴在一小木棍两端作“弓”,并拾捡地上的一根小木杆当&ld
quo;箭”。

  随后童童张弓搭箭,对准丁丁说要射他的屁股,不料射出的“箭”正中丁丁的左眼,受伤的丁丁随即被急送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丁丁左眼穿透伤,现遗留左眼外伤性白内障,评定为10级伤残。因双方父母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2005年11月,丁丁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童及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丁丁的父母诉称,对方虽承担了治伤的医疗费,但对其他损失则不愿承担。故要求继续赔偿丁丁营养费、伤残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起诉权。

  而童童的父母则辩解,丁丁受伤是发生在两人相互玩耍过程中,因此丁丁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丁与童童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故发生过程看,童童射伤丁丁的行为属其独立实施,由此造成丁丁的损害结果,过错应当归因于童童。

  鉴于童童在实施过错行为时意识能力尚不完全,也无偿付丁丁损失的能力,且过错行为的发生与童童父母怠于教育、监管也有因果联系,因此依法应由童童父母承担民事责任。

通讯员 富心振 早报记者 顾文剑 李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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