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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法院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1:03 京华时报

  新闻新疆一法院涉嫌单位受贿受审

  据《新疆都市报》报道,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该案开启中国司法界先例。检方指控:一是该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一家拍卖公司独揽并从中获得佣金;二是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相关物价事务所分成;三是多次收受一公司负责人贿赂。

  直评审判法院可赢回司法公信力

  以往,我们只听说过法官站在被告席上,但从来没听说过法院站在被告席上,所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为被告,在司法史上的确极为罕见。

  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其接受审判并判决有罪并没有什么问题,对其定罪,能坚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但是,对于一个法院来说,它不可能在被判处有罪后被撤消,它在被判处有罪后仍然要继续进行审判活动,它的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那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能否以戴罪之身进行主持公正的审判活动,公众又如何相信这样一个法院会主持正义呢?

  对此,我给出的答案是,对于涉案的法院进行审判,不仅不会有损公众对其继续审判的信心,反而更有助于公众对于其能继续进行公正审判的信心。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受贿罪,那么,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犯有受贿罪的情形下,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对某个法院进行定罪处罚,不但能让公众感觉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增强对该法院在以后的审判活动中主持正义的信心,而且通过这样的一个审判活动也能增强公众对于法院系统整体主持公正的信心。

  其次,在法院涉案的情形下,不仅法院本身要接受刑事处罚,而且涉案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接受刑事处罚,这就意味着这些人将被及时清除出法院队伍。

  因而,对法院进行审判,表面看来使法院声誉受损,但实际上是赢回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我们对审判法院这一新现象有理由叫好。

  摘编自《潇湘晨报》7月7日文/杨涛

  求是法院为何站到了被告席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政保障机制存在不足,致使每一个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都和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法院,由于有独立收取诉讼费的权力,有将执行物如何变现的权力,而这些权力的使用,都与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不让法院与企业化的经济利益之间进行隔离,必然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利用其所掌握的公权力向他人“寻租”,使得法院及其所享有的司法权的性质发生异化,甚至可能成为被操纵的工具,其法律赋予法院的中立裁判地位也就丧失。

  法院是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的象征,必须时时刻刻地去努力维护其权威性和正义性的社会形象。要实现这一点,必须从制度设计上防止司法机关介入经济利益,比如将诉讼费收取、执行标的物的处置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因素和法院脱钩。诉讼费应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并不按比例返还;执行标的物变现也应由第三方机构处置;另外,还要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司法机关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助。

  当然,这些制度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国家财政对司法机关足够的财政支持,因为法官的独立人格是需要建立在牢固的经济基础之上的。

  摘编自《大河报》7月7日文/李坚

  辨析“兄弟单位”说法有悖法治精神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成为被告的案例,这个案件确实是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笔者注意到,许多媒体在报道这件奇案时,都把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称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兄弟单位”。这个称呼值得我们思考。

  “兄弟单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称呼,里面透着亲热。它往往是指不同地区同样职能的两个或多个公共权力机关,在相互的交往中互相照应。我们的社会伦理秩序,常常套用家庭的伦理规则,大家觉得这样做比较“亲近”。把不同的公共权力机关称为“兄弟单位”,正是这种文化的反映。虽然它符合文化传统,却与现代政治文明背道而驰。

  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如何称呼,看似是很随意的事,但是它其实反映了这个社会如何看待公权力的态度,因此不应轻视之。司法独立是现代化司法运作的核心理念,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司法权的独立体现为法院的独立。法院独立既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也包括同级法院之间保持独立,不存在伦理上的“兄弟”关系。假如主审法院与被告法院相称“兄弟单位”,那么作为司法机关,能否保证司法公正,恐怕就是一个问题。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7月11日文/马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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