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不善 承担部分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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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11:21 今晚报 | |||||||||
新华社福州7月12日电 (记者郑良)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5天内被毁坏3次,业主以物业管理公司未提供安全管理服务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却声称业主没有交纳停车管理费,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自己对该车辆没有安全保管义务。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应对业主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家住福州某小区的业主范先生遇到了一件很让他气愤的事:自家停放
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范先生交纳的物业费仅是综合管理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仅承担小区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管理和保安24小时值班服务;范先生并没有将车辆交物业公司保管,也没有交纳停车管理费,双方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损失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范先生没有交纳停车管理费,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其交纳了物业综合管理费,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管理小区公共事务、保障小区的安全秩序。范先生的车辆在5天内3次遭到破坏,物业管理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管理不善造成的违约赔偿责任,对范先生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