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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法院裁决提出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1:2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海淀区政府街道工作办公室原主任王秀芝被控贪污34万元,但一审法院仅认定王秀芝贪污2万元,并判处她有期徒刑2年7个月。一审判决做出后,检察院提起抗诉,王秀芝本人也提出上诉。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午9点半,王秀芝被带入法庭,戴着金丝边眼镜,白净消瘦的她,看起来文质彬彬。检方称,王秀芝贪污并不仅仅是这区区的2万元,王秀芝在2000年担任海淀区政府街工办
主任后,将65万元掌控在自己手里,并将其中的34万占为己有。如果检方控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王秀芝将从10年起判。

  一审法院认为,检方提出的34万中有32万元是王秀芝的违纪行为,不应按照贪污罪处罚。一审法院的理由是,王秀芝声称这32万元中的大部分用于给下属发钱,是一对一发的,没有领钱人的签字;而检方提供的大量证据为孤证,因此法院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而不能认定贪污罪成立。

  然而即便是一审获得了轻判,王秀芝仍不满意,她上诉称,一审认定的那2万也不是贪污,因为钱用于梳理与业务单位的关系了,也只能算是违纪。

  在法庭上,王秀芝承认由她掌控的公款有65万,但她把这些钱中很大部分以一对一的方式发给了员工。说到这里,王秀芝泣不成声,“我走到这一步都是因为我不懂法、不懂财务制度,这对我来说代价太大了”。

  而检方出具的证人证言显示,即使算上员工们承认领到的钱,王秀芝仍然还有10万余元说不清去向。检方认为,王秀芝承认其掌控了65万元,那么就应该由她证明这65万元都花到哪儿了,由于其不能证明30余万元的去向,应该属贪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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