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获赔车辆“贬值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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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1:24 京华时报 | |||||||||
车辆被撞坏起诉肇事者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王蕊)车辆发生事故,被撞司机一般只索要修理费。王女士却不同,她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车辆被追尾后产生的“贬值费”。近日,市二中院终审认定,王女士车辆的使用价值被贬损,判肇事司机赔偿8500元。
2004年10月4日,王女士驾车行至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北口公路时,被王先生所驾车辆追尾,王女士和车内孩子受伤,车辆损坏。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责。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女士的轿车被撞后贬值损失为1.04万元。去年6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除了要求赔偿医疗费外,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1.0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负事故全责,应赔偿王女士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对王女士的主张予以支持。 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而且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该车在撞击受损后造成左右后纵梁变形等后果,会对车辆的性能有极大影响。因此,王先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王女士的车辆不是新车,因此判决王先生赔偿王女士车辆“贬值费”8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