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铁中院成“被告” 引发国内首例法院受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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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2:10 东方今报 | |||||||||
北京消息 7月8日至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一场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开始公开审理。 法院居然成了被告
庭审中,公诉方提供了8组共71份证据,证明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执行局原局长蔡红军和原办公室会计王青梅涉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乌铁中院犯有3宗罪案: 其一,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某(已另案处理)的提议,将乌铁中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和拍卖公司三七分成,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协议。 截至2005年7月,乌铁中院共收受这家拍卖公司支付的人民币941074.57元。 其二,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任某、王某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与该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乌铁中院直接从执行案款中扣出作价费分成。5年内,乌铁中院共收取人民币2849802.87元。 其三,乌铁中院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乌铁中院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支付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7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机构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杨志明另犯有受贿罪、贪污罪。 指控法院完全合法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被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担负着3000多公里铁道线上发生的涉及铁路的刑事和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8日的法庭调查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指控,乌铁中院的诉讼代表人说,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没有进入乌铁中院的账户,因此,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单位。 杨志明更是声称公诉机关指控其个人受贿、贪污的事实都不属实。 公诉方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单位受贿罪。乌铁中院是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既然确实存在着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就应该接受刑事审判。 执法犯法更应严惩 新疆唯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法学专家连振华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外国大使馆、驻华机构、外交人员才能享有豁免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和公民均不享有豁免权。法院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自然也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执法犯法,比一般的单位犯罪更应予以严惩。Z中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