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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补贴促进社会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2:46 新晚报

  哈报网讯(李学红 记者 赵振宇)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就业工作会议上获悉,日前,哈尔滨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多项补贴政策,以促进失业人员尽早就业。

  职业介绍补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区内“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由市劳动
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介绍成功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次9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职业培训补贴———上述享有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或创业培训基地申请参加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最高限额500元。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这两项补贴政策每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一次。

  社会保险补贴———各类商服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上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小额担保贷款———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专业退役军人、市区“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1类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单位,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不能重复申请。

  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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