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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心证:买房多付3万是假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2:53 重庆晨报

  “8分52秒走完100米”成判案证据,法官称没直接证据时可综合证据做出合理推定

  本报讯(记者文创实习生陈晨胡蝶)房屋以36万元转让两年后,买房人告上法庭称“当年疏忽大意多付了3万元”。法庭上,卖房人提供了两份取款存款的时间证据:两者相差8分52秒,两银行相距100多米。江北区法院日前由此推定:买房人并没多付钱。

  前年2月,廖某把参与某银行江北支行职工集资购房所买的“海洋之星”一房屋,以33万元转让给黄某。黄当天支付了13万元。次月,银行的集资房专户上进账18万元,廖的账户上存入54250元。同年6月,黄办完过户手续。

  到今年4月,买房人黄某却告上法庭称,她今年3月才发现,当年分批支付第二笔房款时,疏忽大意多付了3万元,要求廖返还。

  但廖称,当年黄第二次付款时只付了15万元,而按要求须付18万元到集资账户上。当时黄没带够钱,因此她自己到银行取了3万元到专用账户上,因此那18万元的转账中有3万元是她自己的钱。

  廖还提交两份重要证据。一份证明:当天下午5点27分45秒,廖从农行江北中心支行账户上取出30200元。另一份证明:当天下午5点36分37秒,农行江北支行集资房专户进账18万元(账户当天只有这笔进账)。经查,两银行相距100米左右。

  证人刘某当庭陈述:当天,廖曾说要取点钱向单位缴房款。证人汪某证实:“当天快下班时,廖打电话叫我等一会儿,她要来交房款。后来,廖填的进账单,把3万元钱交给黄去上的账”。

  法院认为,集资房专户的18万元进账,与廖当天取钱时间吻合,与两证人说法相合。综合全案看,廖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黄的陈述意见,因此可认定,买房人当天付的第二笔款是15万元,因此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称,两银行相距百米,花8分52秒走路和取款是可信的,“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可综合各种证据去合理推定,世界上所有法官都允许这样‘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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