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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半年内就业可获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3:14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王钊 李学红 记者 陈程)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就业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下发。《通知》详细规定了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7项补贴措施,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再就业。

  介绍工作成功职介机构可获补贴

  《通知》规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区内“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介绍成功后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次9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享受低保者可申请职业培训帮扶

  《通知》规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区内“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费用的,可向其选择的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帮扶。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持《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或创业培训基地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在一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40%以上的,创业机构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最高限额500元。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作为培训机构补贴和学院后续服务费用。这两项补贴政策每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一次。“4050”人员灵活就业可获社保补贴

  《通知》规定,各类商服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60%计算;对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实施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15%计算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上述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财政给予补贴

  《通知》确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单位,同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相应支出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相应支出由县(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可根据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原则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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