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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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4:2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李健 农民权益保护现状调查课题组组长李小云认为,由于农民群体的经济、社会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还有待完善。 李小云说,《农业法》主要是解决农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其增加的“农民权益保护
保护农民权益的法规,许多条款做了原则性规定,大多没有细化,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对基层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约束力弱,实施效果较差。 李小云说,根据现行法律,除农业主管部门外,涉及农民和农业的管理部门还有畜牧、林业、农机等。由于法律规定不清晰,职责不明确,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导致碰到有利的事情时,大家都争着做;遇到棘手的案件时,各部门又互相推诿,无人去管。最终受损的还是农民。 此外,依据现有法律,农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涉及农民权益保护的职责,可法律更多的是赋予其管理权、监督权,而很少涉及相应的处罚权。对一些违规者,农业主管部门只能警告、批评,执法力度弱,对于保护农民权益十分不利。另外,由于对农民造成的损失没有相关索赔的法律依据,如果索赔金额发生争议,农业执法部门只能调解,没有裁决权,也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 李小云建议,应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其制定过程中,应以农民的需求为导向并作评估,把农民最需要保护的权益纳入农民权益保护法,才能真正体现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权益。 农民维权远离诉讼 本报记者 李健 调查人员发现,农民维权意识普遍不强:村民纠纷一类的事情,农民们觉得应按村规民约来解决,不愿告知上级政府甚至村委会;如果遇到与外界密切相关的问题,如买到假农资产品等,农民一般会要求村委上报上级政府帮忙解决,只有极少数村民直接去找经销商理论。 调查统计数据表明,遇到权益受损时,只有不到1/10的农民会选择仲裁和诉讼渠道。农民对法律的生疏、司法程序高昂的诉讼费用和长时间的诉讼期等,阻碍了农民通过司法渠道表达权益。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村民通常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村委会,但由于村委会力量有限,无法为村民解决问题,很多村民慢慢对维护自身权益丧失了信心。 调研人员认为农民维权远离诉讼,有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农村经济不发达,没有给农民提供更多与法律契约接触的机会。家庭生产基本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下,隔绝了他们与社会的联系,很少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在农民看来,法律是与自己无关的;即使发生了纠纷,他们也没有经济实力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有的人会觉得没有时间打官司,因为他们要干活赚钱。第二,行政权力过于强大,阻碍了农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自身问题。在农村基层社会中,农民权利弱小,没有一定的财力、物力的支持,更没有足够的勇气,不会采用法律形式申请行政复议或对政府机构提起诉讼。第三,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低。调研中,81%的农民是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通常他们以家法代替国法,讲人情,不讲法律。大多数农民在发生权益纠纷时采用“私了”的方式;在自己的消费权利被忽视或受到损害时,比如,在买到劣质农用生产资料时,他们往往自认倒霉,“忍了”,宁愿吃亏保平安也不愿“惹麻烦”冒风险。 专家态度 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权益受损的制度根源 本报记者 李健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左停说,城乡二元结构是导致我国农民权益受损的制度根源。因为,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创造的部分物质财富,被拿走用于支持工业化和城市发展了。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经济发展缺乏资金支持,城乡差距日益拉大。 在二元结构下,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投入不足,忽视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农民在占有公共物品和享有社会福利等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劣势。例如,农民与市民相比,受教育的权利很不平等。70%的人口在农村,可是90%的学校在城里。目前约占总人口30%的城市人口享用了2/3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而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享用的却不到1/3。 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把人口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民,并将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挂钩,形成了包括公民迁徙、劳动就业、教育、财产和社会保障在内的诸多方面对农民的不平等。 如何突破城乡二元结构,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中国农大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李小云认为,应改变国民收入分配,变以农补工为工业反哺农业,改变资金在产业间的流向,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支持;改变国家涉农企业和农民间收入分配的比例,通过改变农业收入分配比例,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抢占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保证农民代表参与决策的权利,并严格监督农村人大代表的选举;逐步取消城乡二元结构,实现自由迁徙和平等就业,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后农业税时代一些地方农民负担反弹 免除农业税后本应减轻的农民负担,在一些地方却呈现反弹势头,个别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 在安徽无为县,2005年六店乡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各村下达包括农业开发项目费、以资代劳费、圩区抗灾费和村村通资金共4项“公共性财贸任务”。该乡石山村在向村民征收费用时,又擅自在乡里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额外加码,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违规征收“一事一议”费和生产性收费,搭车收费27万元。去年石山村农民亩均负担157元,人均负担231元。六店乡全乡合计农民负担任务达324万元之多,绝大部分是不合理的负担。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