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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原告被告都不认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4:52 山西晚报

  投保人称已交52万元保险保障金,保险公司却称从未收到,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本报7月13日讯(记者郭卫艳)去年年底,太原的王先生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了52万元保障金。今年2月份,王先生被告知,保险公司并没有收到这52万元,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报曾报道\。今天,此案在小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王先生称,他分三次在保险公司业务大厅,通过芦某缴纳了共计52万元的保险保障金,购买了三份安居理财综合保险,芦某出具了三份保险单。今年1月23日晚10时许,芦某以换保单为名,将三张保单收回。1月28日,芦某给王先生出具了三张“因系统问题,未能将于王先生处收回的保单重新出单”的“借据”,载明三份保单的保险保障金总数额为52万元。借据均为芦某手写稿,没有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

  今年2月4日,芦某将一张由保险公司印制的通知函交给王先生,通知函的内容为:保险公司并没有收到王先生缴纳的保险保障金,已经责成芦某从王先生处收回了保险单正本,保险合同业已解除。如已将保险保障金交给芦某,请与芦某另行协商解决。保险保障金不能返还,由芦某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通知函,终止保险合同,归还52万元以及增值金4700余元。今天上午,由于种种原因,记者没有被允许进入法庭参与旁听。

  记者看到了保险公司的答辩状。他们认为,公司向王先生出具保险单正本,并不意味着已收到保险保障金,王先生并未向公司实际缴纳保险保障金。王先生不能出具缴费发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52万元的款项交给芦某,即使已将52万元交给芦某,也不能视为芦某已经将款项交到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还认为,芦某仅是保险公司出具车险保险单证的工作人员,没有收取保费的权限。如王先生将52万元交给了芦某,也只能认为芦某是代表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是王先生的代理人,代理人未将保险保障金交给了保险公司的法律后果,应由王先生来承担。

  对此,王先生认为,自己能拿到保单正本,就是已经缴纳本费的最好证明。芦某是职务行为,自己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案件的结果,还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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