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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者尽责是政府有所必为之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5:00 舜网-济南时报

  邵显亭

  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将实行先治病再救助的办法,避免危重病流浪人员因救治不及时而失去生命(本报昨日A6版报道)。

  这是我市出台的又一部非常人性化的政府规章,显示出政府对弱者的体贴和关爱。

  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流浪者,已不乏其例。在去年的一个黑夜里,一位孤独的流浪老人因病在护城河畔辞世;几天前,一位中年流浪者暴毙拆迁房前,警方调查的结果是因病死亡。这两位流浪者的死亡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原因,甚至拷问了整个社会的关爱之心,但从另一个层面看,只有政府完善自己的救助职能,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

  200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它取代了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随后,全国各地的收容遣送站陆续改建为救助管理站。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体现了社会救助制度为适应时势变化而发生的变革,这种适应性变革既是政府理念的转变,也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必须。

  但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受助人员的条件和进入救助站后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对于被认定为救助对象之前的流浪乞讨人员出现疾病等意外情况,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现在,市政府对救助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患病流浪汉先治病再救助,所用的费用完全由政府承担。这是救助范围的扩大,更是政府对自己的天然责任的修补和完善。

  我们既然要建立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那么就必须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平方面,为公民提供越来越多的、越来越优质的服务。在这种服务中,自然不能忽视对弱者合法的生存权利的积极保障。

  政府扩大和完善救助责任,还有助于在全社会弘扬关爱弱者之风,对社会风气进行有效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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