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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铁中院被审引发震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5:4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开中国司法界先例 开世界司法史先例

  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日前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
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例。

  事件回放

  7月8日至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一场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公开审理,本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在此审理。

  乌铁中院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本案的被告单位应该是乌铁中院还是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成为庭审中的辩论焦点。被告人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先后被法警带上法庭受审。

  考虑到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公诉方提供了71份共8组证据,以证明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杨志明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蔡红军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青梅涉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从公诉机关宣读的起诉书可以了解到,昌吉州检察院在指控犯罪事实时分了两个部分:一个是单位犯罪部分;另一个是个人犯罪部分。公诉机关指控该法院犯有3宗罪案:

  指控罪行一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的提议,将乌铁中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拍卖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协议。2001年至2005年7月,由蔡红军具体协调负责,乌铁中院共收受这家拍卖公司给付人民币941074.57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指控罪行二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任某、王某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与该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法院四,中介机构六),一案一结。乌铁中院直接从执行案款中扣出作价费分成,由蔡红军具体负责。5年内,乌铁中院共收取人民币2849802.87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指控罪行三被告单位乌铁中院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并支付该公司经理李某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某(均另案处理)代理费300余万元。乌铁中院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李某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人民币72万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某拍卖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0877.44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青梅按杨志明授意,将上述款项在乌铁中院账外、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直接将现金使用,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

  检方另指控杨志明受贿罪、贪污罪:杨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还债务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元现金;2005年1月,杨的女儿欲购买轿车,杨要求王青梅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庭审焦点

  焦点一

  法院是否可以成被告

  检察院:指控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被告,成为焦点。公诉方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既然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就应该构成受贿罪,自然也应该受到刑事审判。而且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具备了被告单位的资格要求。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焦点二

  法院是否具有豁免权

  法学专家:执法犯法应当严惩

  新疆唯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法学专家连振华认为:探讨这个案件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什么叫国家机关?他说国家机关有以下标志:它的机构是国家设置的、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发放工资、人员编制是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级人大及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又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法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其他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刑事被告,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自然也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它不能排除在国家机关之外。绝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连振华认为,我国《刑法》第387条明确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豁免权,连振华说,只有大使馆、驻华机构、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在刑法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国家机关均不享有豁免权。

  另外,连振华说,单位受贿罪的本质不是给单位判刑,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处罚金,量刑主要是针对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此案即便单位被定有罪,乌铁中院仍然可以行使它的审判权,因为主要责任人该判刑的已经被判刑,审判队伍已经重新调整和充实,行使审判权也就不再有法律障碍。

  连振华说,他支持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执法犯法,比一般的单位犯罪应当予以严惩。

  据中国青年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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