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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模优先落户成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6:5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肖建实习生邱语丝)昨日,成都市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从工资标准及其支付、劳动合同、职业安全、户籍迁移、农民工子女入学和卫生免疫等方面对农民工应该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规定。《意见》规定,农民工中荣获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技师职称以上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优先落户成都。

  社保补贴缴费基数总额的4.5%

  《意见》指出,从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对于招用成都市户籍农民工,而且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社保部门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单位全年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4.5%。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单独制定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医药费用报销办法,使其不受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需到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的限制。

  教育支持民办校招收民工子女

  《意见》还指出,在农民工子女相对集中而公办教育资源又相对不足的区域,实行由政府协议委托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任务,同时政府按协议向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和设施,设备,给予教育教研和师资培训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同时,要将适龄的农民工子女纳入全市计划免疫工作范围。

  户籍评为市级劳模可优先落户

  《意见》还指出,

  将加快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积极稳妥地逐步实行该市范围内常住人口(含农民工)迁徙自由。凡办理了《成都居住证》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该市长住户口。对农民工中荣获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技师以上职称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落户。同时,在评选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先进等方面应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

  用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出具证明

  《意见》规定,农民工的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农民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工资方面,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延长劳动时间等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实行计件和提成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前按照合同造价的5%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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