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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经营应征得业主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7:3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7月13日讯 (记者程娇 实习生龙亭颖)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近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正式出台《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8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介绍,《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与2000年我省实施的《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较,《办法》有诸多变化。

  政府指导价结合市场调节价

  《办法》较以往政策相比,取消了政府定价,建立了政府指导价结合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新机制。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和其他商业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基准价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明确共用设施收益所有权

  与2000年实施的《规定》相比,《办法》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应由业主(使用人)分摊,分摊办法另行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经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在海南价格网(网址:www.hainanpi.gov.cn)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查询。

  《办法》要求,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使用人)缴费、物业管理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此外,《办法》还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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