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住房结构比例新规五大看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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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07:54 潇湘晨报 | |||||||||
![]() ![]() 新开工项目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房屋比重将会越来越大。 CFP供图 本报讯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正式公布。 《意见》对此前市场普遍存在疑虑的“90平方米”和“70%”两个概念给出了明确界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含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
《意见》有五大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明确套型建筑面积概念。 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套型建筑面积概念,这次终于尘埃落定。“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意见》中简单明了的一句话,不知可否终止各方的想象空间。 看点二:要求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不得擅自突破。 《意见》明确要求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为此,特别提出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据介绍,住宅建筑套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看点三:把调整住房结构与土地供应结构相衔接。 九部门文件要求,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与此相适应,此次《意见》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看点四: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结构比例要求的,提出具体措施,进行套型调整。 《意见》要求各地对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看点五:强调加强市场监管,明确重点查处内容。 在以往的文件中,有时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只是提出一个笼统的概念,而此次《意见》针对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提出了重点查处的内容。主要查处以各种方式变更套型结构要求而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显示了主管部门此番调整住房结构比例的决心。据新华社 今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但对于什么是套型建筑面积以及70%比例是项目控制还是总量控制,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受此影响,中国大部分城市的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市场也处于迷惘状态。 相关专题:国六条调控房地产业 |